第二十条 生产者、销售者、修理者破产、倒闭、兼并、分立的,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、修理者、生产者发生纠纷时,可以向消费者协会、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,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。
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、修理者、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,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,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。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,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(1986)177号《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》同时废止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本规定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。附件: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(首先批)名称 三包有效期(年) 主要部件名称 折旧率 整机主要部件
自行车 1 2 车架、变速器 0.05%
彩色电视机 1 3 显像管、行输出变压器、高频头、集成电路 0.1%
黑白电视机 1 3 显像管、行输出变压器、高频头、集成电路 0.05%
家用录像机 1 1 磁鼓电机、主导轴电机、加载电机、集成电路 0.1%
摄像机 1 1 &nb